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管慰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
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