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被 告 葉健民 原名 葉建民 .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健民(原名葉建民)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5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