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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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512號
原 告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訴訟代理人 彭鈺翔
被 告 八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士小字第512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