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7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勞訴字第17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