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柏夫律師
顧立雄律師 陳龍昇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袁瑞成 律師
吳慶龍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 律師
彭玉華 律師 張炳坤 律師被告戊○○
丙○○上二人共同 蕭世光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678號、19937號、20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於本院第九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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