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24號原告 彭柏叡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3年度交字第224號交通裁決事件,因認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羅婉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