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如雅詹仁豪詹芳婕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如雅、詹仁豪、詹芳婕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詹如雅、詹仁豪、詹芳婕之戶籍均係設於南投縣○○鄉○○村○○路○○○○○號,即南投縣國姓鄉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且債權人聲請狀所列債務人等之送達地址亦為該址,是債務人等之住所所在地現顯然不明;又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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