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24號原告 彭柏叡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認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於104年3月19日即裁定之。惟因本院就本案所涉上開法條聲請解釋案,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4年5月1日第1430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此有司法院104年5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0000000000號附卷可參。是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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