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