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 沈峰毅 上列聲請人沈峰毅因與相對人雅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沈峰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41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