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黃俊彰

被告 宗如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謝明達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74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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