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 宗如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謝明達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74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