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87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翁振東 債務人 陳進丁 債務人 林道宏
一、債務人陳進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進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道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