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
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5月29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縣平鎮市○○路,由同縣龍潭鄉往中壢市方向行駛,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遂於同日上午8時35分許,途經同路2段45巷前,為將上開小貨車停放在同路段47號騎樓下,竟未與旁車保持併行間隔且貿然右轉彎行車,致擦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直行於上開路段之甲○○,造成甲○○人車倒地後,受有左臉部開放性傷口、雙膝踝開放性傷口、左手開放性傷口及腦震盪伴隨頭暈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撤回告訴(見本院98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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