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告 黃憶如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靖 律師被告彩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月霞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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