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7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富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宗欽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按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其處理程序除仍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號」,顯係「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