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46號聲請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林金福因與相對人 廖逢偉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金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票號:SR253137)。
三、提出相對人 顏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