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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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英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英俊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卷內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黃英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及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英俊因過失傷害案件,現由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審理中,請求付與警詢卷全卷、偵查卷全卷、地院卷全卷,並請求以燒錄光碟方式交付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授權,民國111年2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05090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162995號令會同訂定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並簽名或蓋章、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再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3條規定,法院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指定其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除當庭檢閱卷證者外,並通知閱卷室。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被告到院檢閱卷證、領取卷證影本或接獲書記官通知時,向書記官領取卷證。法院許可付與電子卷證者,應由書記官將電子卷證傳送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交付被告。翻拍證物照片、複製電磁紀錄者,亦同。前二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三、經查:㈠聲請人黃英俊(下稱聲請人)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1
12年度投交簡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現由本院審理中(案號: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聲請人警詢錄音錄影檔案光碟。但鑒於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為個人資料及隱私,本院交付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錄音錄影光碟之範圍,自不包括足資識別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不得複製、轉拷、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另聲請人聲請證人即告訴人 蘇呈祐 (下稱告訴人)之警詢筆錄
錄音錄影檔案部分,因告訴人之警詢錄音錄影檔案內容中含有其口頭陳報個人年籍資料錄音、清晰之真實容貌等動態肖像錄影畫面;而聲請告訴人、聲請人二人偵訊筆錄錄音錄影檔案部分,則因其等未經隔離訊問,該錄音錄影檔案內容中含有告訴人真實容貌等動態肖像錄影畫面或其口頭陳報個人年籍資料錄音,是上開錄音錄影檔案均涉及告訴人身分資訊及隱私,而技術上亦無法將數位影音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隱。從而,考量聲請人偵訊陳述內容、告訴人警詢、偵訊之證詞或陳述內容,均已記載於筆錄之上,聲請人詳閱前揭本院准予其聲請之卷證資料,即可得知該等證述或陳述內容,已保障聲請人此部分之資訊獲知權,再衡酌聲請人拷貝該部分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攜回自行播放亦無何訴訟上效力,非屬法定之證據調查方法,復易導致程序上爭執、延滯及紛擾,更難以防範訴訟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是以,依上開之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自與上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以駁回;至卷內其餘卷宗內容(如個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個人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等資料),則因與聲請人本案被訴過失傷害犯罪事實無關,或非屬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或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祕密之卷證資料,依上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亦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駁回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證據資料出處1被告黃英俊(1)112年2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第63至67頁(2)111年7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至15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112年1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6至19頁(4)112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0至23頁(5)112年3月30日偵訊筆錄112偵1796卷第13至14頁2證人即告訴人蘇呈祐(1)112年2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第63至67頁(2)111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4至5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112年1月20日21時21分警詢筆錄警卷第6至9頁(4)112年1月20日21時59分偵訊筆錄警卷第10至13頁(5)112年3月30日偵訊筆錄112偵1796卷第13至14頁3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他卷第1至9頁4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他卷第23頁5查詢車籍、查詢駕駛資料他卷第45至47頁6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投鑑字第1110223630號函暨檢附南投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他卷第71至74頁7交通部公路總局路覆字第1110118181號函暨檢附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他卷第77至81頁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刑案呈報單警卷第3頁9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警卷第26至28頁1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永靖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紙警卷第30至31頁1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警卷第32頁1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警卷第33頁13莊永安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警卷第34頁14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35頁1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永靖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警卷第43至50頁16南投縣南投市公所投市民字第1120021467號函112調偵90卷第9頁17黃英俊出具之陳報狀投交簡卷第17至23頁18黃英俊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狀暨檢附資料交簡上卷第9至51頁19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投興警偵字第1130007049號函暨檢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簡上卷第73至78頁20黃英俊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暨檢附自行車受損照片、肇事地點地形照片等資料交簡上卷第81至95頁21被告黃英俊112年1月15日、112年2月2日警詢筆錄錄音錄影檔案警卷卷末附件袋內之載存於註記「第一次筆錄錄影檔嫌疑人被害人共2名」光碟中檔案名稱「過失傷害(告訴人)-黃英俊.wmv」、「過失傷害(嫌疑人)-黃英俊.wm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