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聲請人 廖得 合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廖翊丞
廖新發 (兼 廖松男 之繼承人)
廖至誠 (即 廖木全 、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張惠美 (即廖木全、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麗珠 (即廖木全、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麗華 (即廖木全、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坤煌 (即 廖見福 、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双喜 (即廖見福、廖松男之繼承人)
廖進添 ( 兼曾蘭 之繼承人)
廖進財 (兼 曾蘭之 繼承人)
廖進穗 (兼曾蘭之繼承人)
林寶鳳 (即林 廖桃 即廖桃之承受程序人)
林綉蓉 (即 林廖桃 即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正章 (即林廖桃即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青 (即林廖桃即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敬展 (即林廖桃即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儀 (即林廖桃即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洪智勇 (即林廖桃即廖桃之承受訴訟人)
洪智仁 (即林廖桃即廖桃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均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明文規定。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復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 廖得合 與相對人廖翊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然該通知送達相對人迄今未見提出,本院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惟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聲請人廖得合主張先行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6,454元、地政規費20,040元、戶政規費345元、閱卷費10元、郵資1,148元,並提出相關單據為憑,惟依上開說明,郵資部分既已非當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故該部請求自應予剔除。而其餘費用經核均屬進行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應予列計,是本件訴訟費用共計36,849元(計算式:16,454元+20,040元+345元+10元=36,849元),復依上開確定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當事人等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詳如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廖得合4分之19,212元廖翊丞4分之19,212元林寶鳳、林綉蓉、林正章、林永青、林敬展、 林美君 、林冠儀、洪智勇、 洪志仁 (即林廖桃之繼承人)24分之11,535元連帶負擔廖至誠、廖麗珠、廖麗華、廖張惠美(即廖木全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4分之11,535元連帶負擔廖双喜、廖坤煌(即廖見福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4分之11,535元連帶負擔廖双喜、廖坤煌、廖至誠、廖麗珠、廖麗華、廖新發、林寶鳳、林綉蓉、林正章、林永青、林敬展、林美君、林冠儀、洪智勇、洪志仁、廖張惠美(即廖松男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4分之11,535元連帶負擔廖新發24分之11,535元廖進添、廖進添、廖進穗(即曾蘭之繼承人)96分之1384元連帶負擔廖進添96分之1384元廖進財96分之1384元廖進穗96分之1384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4分之19,2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