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64號聲請人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二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97年5月29日│7,299元│CY0000000││││府分行││││├──┼─────────┼─────────┼──────┼─────────┼─────┤│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97年5月29日│18,585元│CY0000000││││府分行││││├──┼─────────┼─────────┼──────┼─────────┼─────┤│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97年5月29日│9,545元│CY0000000││││府分行││││├──┼─────────┼─────────┼──────┼─────────┼─────┤│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97年5月29日│10,545元│CY0000000││││府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