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54號聲請人中日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9月8日、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中日龍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東京日聯│277,515元│98年6月15日│0000000│││甲○○○│銀行台北分行││││├──┼─────────┼────────┼─────────┼──────┼────┤│002│中日龍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東京日聯│270,690元│98年6月15日│0000000│││甲○○○│銀行台北分行││││├──┼─────────┼────────┼─────────┼──────┼────┤│003│中日龍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東京日聯│39,008元│98年5月31日│0000000│││甲○○○│銀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