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12號聲請人利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8月19日、98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詹孟儒 │永豐商業銀行 敦南 │27,670元│98年4月30日│AB0000000│5個月││││分行│││││├──┼───┼────────┼───────┼──────┼─────┼──────┤│002│ 李文滄 │大台北商業銀行景│50,000元│98年4月16日│NX0000000│4個月││││美分行│││││├──┼───┼────────┼───────┼──────┼─────┼──────┤│003│李文滄│大台北商業銀行景│50,000元│98年4月26日│NX0000000│5個月││││美分行│││││├──┼───┼────────┼───────┼──────┼─────┼──────┤│004│李文滄│大台北商業銀行景│57,120元│98年5月16日│NX0000000│5個月││││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