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4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4│├──┼───────────────┼────────┼───┼───┤│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1│├──┼───────────────┼────────┼───┼───┤│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