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459號
原 告 宋達億
送達代收人 簡美惠
被 告 鄭省
鄭永盛
鄭天福
鄭興
鄭坤山
鄭水木
鄭陳樹
鄭興
鄭銘哲
鄭文哲
鄭良哲
鄭信哲
鄭水木
孫啓中
孫啓哲
孫啓桓
孫鈴季
楊財發
楊財旺
楊漢坤
前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共有物
所有共有人之被告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不能確定被
告為何人,亦不能確定被告究有多少人,致無法對所有被告
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前揭
裁定業於105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