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18號
原 告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被 告 林杰陵
林薏婷
林湘娜
林修佐
林福經
林黃麵
兼上一人 林恕錩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映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6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
○○段○○○○○號、地目建、面積六○八點三五平方公尺之土
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
○○○○○號、地目建、面積六○八點三○平方公尺之土地,…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