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80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805號
原 告 張璨鵬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第80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6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4年5月
1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72000元,到期日為104年
11月12日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鈞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105年度司票字第1965號裁定
)。惟查原告係向訴外人珮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珮思公
司)購買美容課程,而珮思公司向訴外人和潤公司申請分
期,嗣後因有爭議,而珮思公司)不出面處理,原告才拒
繳分期,而和潤公司又把債權移轉給被告,而原告爭議如
下:
⑴已不記得曾簽過系爭本票,債權移轉是否合法?
⑵珮思公司是否合法販售美容課程?
⑶商品全數在珮思公司,原告沒有商品為何還要繳錢?
⑷作過5次課程,但全部拿他人寄放商品詩作課程,且都
由無美容師執照之業務做課程,曾施作時臉部刺痛,業
務也不理,事後要求退還未使用之商品及課程,業務卻
拒絕,且有回報珮思公司,也置之不理,另曾請求和潤
公司與被告幫忙均遭拒絕。
⑸已繳5次分期,共15000元,故5次課程應足負擔費用。
⑹因經濟問題,二月辦理債務前置協商,也無這筆負債。
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被
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104年5月10日,票面金
額72000元,到期日為104年11月12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原告只有簽發票人部分,其他部分原告沒有注意看。
(乙)當時是購買東西,但原告沒有拿到任何東西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被告是承接廠商受讓後,拿到這張本票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提起確認之訴,只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
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持有其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在案
,則此項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即因兩造間有所爭執而不明確
,並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原告復得因
本訴訟獲勝訴判決之結果取得對抗被告行使系爭票據權利
之依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之利益,合先敘
明。
(二)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
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
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
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至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僅在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內簽名,
至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及付款地均非原告書寫,為
兩造所不爭執。查系爭本票僅記載:「此票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及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利息自到期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發票人授權持票人得填載到期日。
」、「此本票係供為分期付款買賣之分期款項總額憑證,
俟分期付款完全清償完畢時,此本票自動失效,但如有一
期未付,發票人願就全部本票債務負責清償。」等語,此
有該本票影本乙紙附卷可憑(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65
號本票裁定影印卷宗第3頁),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
本票其餘空白部分(即嗣後以印刷字體填載部分)業經原
告授權記載,揆諸首開規定,系爭本票乙紙既因欠缺絕對
應記載事項而當然無效。
(三)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訴部分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本票(即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之本票)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票號│到期日│提示日│
├──┼─────┼───────┼─────┼─────┼──────┤
│1│104.5.10│72000元│未載│104.11.12│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