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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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抗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趙鵬飛
趙榮輝 趙春妹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行政院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明異議,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所為100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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