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06日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聲請人 魏斯肯 WESKAM 柏瑞娜 BUITEL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曾健安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六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啟賓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