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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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 魏斯肯
WESKAM 柏瑞娜 BUITEL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曾健安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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