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介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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