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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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上列當事人撤銷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9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計算式:(30,000元×120月)+1,000,000元=4,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8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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