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鄧屏湘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屏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屏湘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18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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