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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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承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承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2年5月26日送達至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居所,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收受,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又前開居所之地址在臺中市北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加計在途期間4日,是本院裁定命補提理由書期限已於112年6月2日屆滿。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