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益順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河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動產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法院應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益順吉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40萬元,借款期間至108年10月5日止,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於105年9月23日以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相對人上開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嗣於107年1月26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兩造就上開借款所簽訂之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2款所定,該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26,5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借據暨約定書、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經於107年11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不同意見之陳述。復參諸聲請人所提之上開文件,堪認本件有登記之動產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借款債務存在,且該擔保借款債務業因相對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合於該借款約定書第5條第2款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約定,而已屆清償期,並未據清償,是本件應已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依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記載)107年度司拍字第196號│├──┬────────────┬───┬──────┬────────────────┬──────┤│編│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號││││││├──┼────────────┼───┼──────┼────────────────┼──────┤│001│電腦型萬能材料試驗機│台│1│彰化縣○○鎮○○里○○路○段627│(1)規格型式││││││巷62號│:JTM-1000A│││││││;(2)製造廠│││││││商、廠牌:JT│││││││M;(3)出廠日│││││││期:105年7月│││││││31日│├──┼────────────┼───┼──────┼────────────────┼──────┤│002│鷹架腳踏板輥輪成型機│台│1│彰化縣○○鎮○○里○○路○段627│(1)規格型式││││││巷62號│:0000000;(│││││││2)製造廠商、│││││││廠牌:裕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3)出廠│││││││日期:105年7│││││││月31日│├──┼────────────┼───┼──────┼────────────────┼──────┤│003│機械手臂翻轉台│套│8│彰化縣○○鎮○○里○○路○段627│(1)規格型式││││││巷62號│:長3220m/m│││││││、寬480m/m、│││││││高735m/m;(2│││││││)製造廠商、│││││││廠牌: 壬得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3)出廠│││││││日期: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