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債務人 楊慧娟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
1.提出債務人100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年10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三個月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父親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6.提出債務人之父親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說明債務人及其父親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