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405號聲請人 楊忠群 李權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被繼承人 鄭富榮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