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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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405號聲請人 楊忠群
李權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被繼承人 鄭富榮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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