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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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林盈玥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告 林彥君
林致平 林子棋 林盈泳 林盈松 林浚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5,605,402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3、
4項語意不明,致本院無從審酌。命原告於期限內應補正該
3項聲明,並逐一陳明各項原告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為何。
三、原告應將前項補正後之訴之聲明第2至4項,與前一、之價額合併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鄉○○段│(元/㎡)│㎡│││├──┼───────┼──────┼────┼────┼────────┤│1│88-2│2,200│1,751.6│全部│3,853,520元│├──┼───────┼──────┼────┼────┼────────┤│2│88-5│2,200│315.18│全部│693,396元│├──┼───────┼──────┼────┼────┼────────┤│3│88-14│2,200│481.13│全部│1,058,486元│├──┼───────┴──────┴────┴────┼────────┤│合計││5,605,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