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文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
㈠請簡要說明積欠債務原因?並詳列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㈡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曾與各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
,協商之情形?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又目前對各債權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因每月收入於繳付協商款項後,無法維
持自己及父母、子女之生活開銷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95年8月至96年12月之支出狀況?每月必要支出費用(請分別列出細項)?並提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95、96年度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存摺轉帳影本)。
㈣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102年
6月至8月之薪資明細單(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及最新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又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之。
㈤提出最近1個月申請之聲請人、父母及子女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㈥提出102年7月至9月之房租繳納證明。
㈦說明除聲請人每月領取兒少補助1,900元、租金補助4,000元
、父親王○泉領取老人年金3,800元外,聲請人、父母及子女是否尚領有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含民間社福機構)?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㈧說明聲請人五年內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提出聲請人
於聲請更生前一日(102年8月26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㈨聲請前2年(即至102年9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提出聲請人、父母及子女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0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有無以聲請人、父母及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商
業保險契約(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另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清冊(就現有財產詳細記載,如土地、房屋
、股票、基金、存款、汽機車、黃金存摺、其他投資及保險解約金等)。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人是否委任 胡峰賓 律師為代理人?如是,應提出委任狀正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