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7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6701號

原告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林國元

訴訟代理人 蔡浩志

陳俊諺

許格賓

被告金字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彩金

訴訟代理人曾令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6日將「晶體視頻接收機等20項(下稱系爭標的)修理採購案」(案號:EC08031P037PE,下稱系爭採購案)以契約總價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決標予被告,並於同年12月12日簽訂空軍保修指揮部訂購軍品契約(下稱系爭採購契約)。原告招標系爭採購案,並於招標公告明示廠商得現勘系爭標的,據以確保廠商對於清單所列標的品名及規格均確實知悉,以評估維修量能,是被告於投標前,衡情應有充足之時間詳細審閱契約條款、評估投標價格、利潤及商業風險,並瞭解得標後雙方之權利義務,同時其未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嗣被告依招標公告投標並得標本採購案

  ,推定被告當具有維修量能即履約能力。依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

 ㈡惟被告於108年3月12日前往原告所屬單位屏東專業庫提領系爭標的時,經該庫人員當場拆除前案得標廠商安慶喜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安慶喜公司)封緘之封條後,被告竟拒絕提領並於接收紀錄上載明:「…其內容之零組件及線路等是否有缺件或遭不當拆除掉,均不可查證,鑑上,保指部應徹查並提供一完整件供比對…。」,意圖藉故以系爭標的保存疑有不當為由,無視招決標文件、採購契約條款等規範,拒絕提領修復,迴避履行維修責任。系爭標的前由廠商安慶喜公司拆解修復未果而辦理解約,並於106年12月1日以現狀返還原告

  ,旋即密封入庫,期間並無開封異動,縱使期間曾經原告搬遷移動,仍無礙被告於前開等標期間行使現勘之權利,被告怠於為投標前之技術成本評估及準備,未檢查在先,決標後拒絕領件在後,被告豈可因此倒果為因,罔顧本件採購履約本旨,將無法履約原因歸責原告。本件自始即為承攬契約,由機關提供定作物,廠商依據履約專業技術能力,就特定標的物,提供維修(修理、修復)工作,依約負有使標的物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並合於通常或約定使用狀態,原告無依被告請求,提供「妥善件」供「比對試修」之契約義務,亦無所謂原告「協力義務」,被告應依約提供全案修理器材,完成修復之所有零附件,並依實際損壞情況執行各項檢修更新測試,完成整體維修工作。系爭標的之零附件現況(名稱、規格、數量、單位等項)均已載明於本採購案清單附件4更換耗材清單,亦屬契約工作範圍,並同時給予檢視確認實際損壞方式及檢修範圍之途徑,被告不得拒絕履約。系爭採購案工作內容係將系爭標的完全修復,並明文被告須提供全案完修之所有零附件,合於本採購契約之承攬性質,被告之契約主給付義務即將系爭標的完全修復,恢復器材之功能與效用,故被告應提供全案修理器材至完成修復,自包含損壞零件更換及缺件之提供及組裝,始達契約修復工作之目的。

㈢依系爭採購契約採購計畫清單(18)備註第7點約定交貨時間

  :第1批(項次6、8、19、20)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待修件提領及交貨、第2批(項次2、7、9、10、13-16)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210日曆天內完成待修件提領及交貨、第3批(項次1、3、4、5、11、12、17、18)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240日曆天內完成待修件提領及交貨,履約期限如附表所示。被告於招標期間未依系爭採購契約採購清單(18)備註第22點(12)現地勘查,竟於108年3月12日提領維修標的時,以「其內容之零組件及線路等,是否有缺件或遭不當拆除,均不可查證,鑒上,保指部應徹查並提供一完整件供比對...」等藉詞,拒絕提領,經原告數次查催,被告均未履行契約。被告未履行本採購案維修義務,依系爭採購契約採購計畫清單(18)備註第16點罰則規定,未於契約所訂期限內完成或交貨逾原交貨期限者,每日曆天按各批契約總價0.1%計罰,若逾期達各批日曆天數【第1批36日曆天(含)以上、第2批42日曆天(含)以上、第3批48日曆天(含)以上】,原告得逕行解約或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充作懲罰性違約金。是被告於107年12月12日與原告簽約,第1-3批依約應分別於108年6月10日、108年7月10日及108年8月9日前完成待修件提領及交貨,惟原告均無法於上開期間內完成履約,已達各批次所定逾期天數。原告依契約規定辦理解除契約,並於108年11月29日通知被告解除契約,故原告得向被告請求358,048元之罰款(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8,04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辯稱:

 ㈠被告於108年3月12日依契約規範至被告轄屬屏東專業庫提領待修之系爭標的,然庫管單位主張僅能清點數量(20個)是否到齊及核對料、件號是否相符如無誤則簽名領回,不得逐一開盒檢視清點,被告當下認為此交接領受程序顯有違常理,故即提出要求逐一開盒檢視該設備實際情形並清點,畢竟僅看外盒是無法真實了解設備有無缺件,甚且,當場被告代表手拿一個待修件時輕掉落在桌上,其就輕易開盒,因其僅使用最薄之透明膠帶黏貼(此情況有請庫管單位拍照以做為後續爭議處理之佐證),開盒之際就有略看到有座上為黑色,顯示上面應有的組件已遺缺,顯見保管不當,各經手人員均可輕易開盒,畢竟,其為重要軍品,零組件是不能短少的,如盒內重要零組件有遺失短少,其責任歸屬將無法釐清,更讓被告堅定要求必須逐一開盒清點記載實況拍照存證後,始能領回,並即請庫管單位以電話向原告承辦人 李文豪 反映及協處,卻獲覆:無法開盒清點,僅能清點數量及請被告可將欲反映意見記載於待修件提領管制清單,其會做後續處理。實則如該批待修件有良好封妥及拆封清點記錄,被告當依契約提領全責檢修,然卻是無良好封妥僅以ㄧ般透明薄膠帶黏住(ㄧ般人員均可輕易打開後再重新黏回)亦無任何拆封記錄

  ,無法確認原告經手或專業庫人員有無私下拆封,因為被告代表曾令權也是長期服役之軍官退役,了解軍品交接嚴謹的規定,當下確認原告不依據軍品實物清點交接程序辦理交接

  ,造成被告在事實未釐清前不敢先行提領,以免產生履約爭議並待原告後續處理。依契約所載,被告維修責任是更換修復所須所有零附件,亦即不包含待修品的缺件,原告始終拒絕雙方當場執行清點。

 ㈡系爭採購契約屬性為「晶體視頻接收機等20項修理案」,亦即是針對該待修品,經檢測查修後發現某些組成件有故障損壞情形,則予以修復或更換料件完成修復,而非針對待修品內有短缺(件)及遺失部份去購買新件補足,若為如此,就不屬修理案而是採購案,整個費用截然不同,本案屬修理案,原告就應提供不能有缺件的待修(故障)品給原告做維修,否則必須先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列冊)缺件實況,讓投標廠商考量判斷是否要投標,假設盒內重要組件有短缺或錯置甚至空無一物,應釐清雙方責任,絕非因原告內部管理不當造成盒內零組件遺失短缺後,再藉由招標方式要求得標商去補足缺件,退步言之,原告也應將缺件情形做成統計表列入招標文件中,讓廠商知悉做為是否投標之參據始為合理。鑑此,盒內所有組(零)件均應齊全不得無故短少,原告之晶體視頻接收機數量雖到齊,實則盒內組件才是重要主體,盒子僅是承裝用途,迄今被告一直無法理解為何原告不讓被告確實清點,應將盒子打開逐一清點記錄拍照列冊交接。被告雖於招標文件上述及廠商可現勘待修物,然此並無法讓廠商了解其真實情況,原告始終不願處理待修件實物清點交接問題,致被告也始終無法領回做檢修工作,然被告並未領到待修件而無法執行維修工作,因此並無交貨逾期問題,原告就不應再引用契約罰則對被告計罰。本案待修件因提領時,原告無法提供一妥善件與其做比對,不符接收清點程序,雙方並未實際進入維修交貨履約階段,並非被告不願意或沒能力修復本案標的物,僅希望能在提領前將標的物真實情況查清以明雙方責任,俾免後續履約爭議,而原告堅持不提供妥善件,故不應歸責於被告。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其於107年12月6日將系爭採購案以契約總價410萬元決標予被告,並於同年12月12日簽訂系爭採購契約,第1批(項次6、8、19、20)應於108年6月10日前完成待修件提領及交貨,第2批(項次2、7、9、10、13-16)應於108年7月10日前完成待修件提領及交貨,第3批(項次1、3、4、5、11、12、17、18)應於108年8月9日前完成待修件提領及交貨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採購契約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358,048元之罰款,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依系爭採購契約清單22其他規定:「(4)工作內容:案內維修更換耗材清單僅供參考(如附件4),乙方(即被告)須提供全案修理器材完成修復之所有零附件,請依實際損壞情況執行下列工作:……」,有被告提出之系爭採購契約清單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65頁),是前揭清單內容即已載明系爭採購案係更換完成修復所有零附件,故被告維修責任為更換修復零附件,並不包含待修品的缺件,是原告於被告提領交接時,即應就契約內所載之更換耗材清單品項逐一做清點。原告雖主張被告未於被告於招標期間為現地勘查云云,惟被告縱為現地勘查,亦僅能就系爭標的勘查外觀數量,無從得知盒內之零組件有無缺件之情形。參諸飛行計畫控制盒維修EP09058P049計畫清單10檢驗方法4.「故障裝備攜出修理時,甲方(即原告)代理人須和乙方(即得標廠商)執行目視檢查點交,並由雙方簽署確認相關配件無短少等情況,經甲方代理人簽奉權責長官同意後,始可由乙方攜出,簽署點交資料,並請廠商代表加蓋公司大小章或親筆簽名;另乙方於故障裝備修妥送交甲方代理人後,雙方亦應實施目視檢查點交,以避免後續爭議之情事。」,有被告提出之飛行計畫控制盒維修EP09058P049計畫清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99頁),益徵於被告提領交接時,有就契約內所載之更換耗材清單品項逐一做清點之必要。本件被告係因於領取待修件時,原告拒絕會同清點內部零組件有無缺件而未提領系爭標等情,有被告公司108年4月10日金字第108041001號函「本公司於領取待修件時,發現渠等僅以一般透明膠帶黏住可輕易開盒,亦未註明歷次拆封檢修情形,致無法確知內部是否有零組件遭拆除(缺件),故本公司無法確認暨提領,鑑此,貴部必須自清提供一妥善件作比對,查明內部是否已有零件遭不當拆除(缺件),以避免日後履約爭議,另未釐清事實之前應於履約時間內扣除,始符公允」(見本院卷㈠第57頁),是被告於提領系爭標的時,因原告拒絕會同清點內部零組件有無缺件而未予提領,故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58,048元罰款,即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358,04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批次

履約期限

逾期上限

逾期日數

(解約日期)

計罰金額總計

358,048元

第一批

108.6.10

108.7.16

(36日)

176日

(108.11.29)

89,760元

51萬*0.1%*176日

第二批

108.7.10

108.8.22

(42日)

146日

(108.11.29)

149,504元

0000000元*0.1%*146日

第三批

108.8.9

108.9.27

(48日)

116日

(108.11.29)

118,784元

0000000元*0.1%*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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