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邦彥 、 林依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6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