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大樹鄉農會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7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