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5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交,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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