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05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5,13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