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7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05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5,13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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