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О五號
原告丙○○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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