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債務人 高廸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陸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93年11月24日起至9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3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其中玖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自94年7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李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