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0號
上訴人戊○○
3號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上訴人乙○○
-1丁○○○即何
3號
甲○○即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被上訴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丁○○○、甲○○及丙○○為被上訴人 何杜阿信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何杜阿信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為乙○○、丁○○○、甲○○及丙○○等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茲據乙○○、丁○○○及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又丙○○雖未聲明承受訴訟,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本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劉福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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