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八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寰雅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德勒
送達代收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龍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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