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一號
聲請人甲○○
10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非訟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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