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佳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2,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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