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