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575號債權人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二)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穎辦公傢俱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併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名稱為何(因與聲請狀狀委章名稱
不符)。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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