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戊○○
2樓丙○○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
王道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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